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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聚焦龙岩] 近日,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,被告人傅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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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0-28 18:46:53 手机版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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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上杭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,被告人傅某城多次驾驶其所有的汽车盗窃电缆线,并将电缆线运至废品收购店销赃。被告人傅某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二千元;同时,对其作案工具汽车一辆予以没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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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
2024年2月至6月间,被告人傅某城先后四次驾驶自己的闽F6****号黑色轿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某公园堆场、上杭县某工业区盗窃电缆线,盗窃后销赃给废品收购店,非法获利5883元。经鉴定,被盗电缆线价值4727.5元。

案发后,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所有的闽F6****号黑色轿车、钳子一把及违法所得742元。

法院审理


被告人傅某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4727.5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被告人傅某城到案后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理情节,遂作出前述判决。宣判后,被告人傅某城未上诉,公诉机关亦未抗诉,现本案已生效。

法官说法


根据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本案中,被告人先后四次驾驶该车辆实施盗窃行为,每次盗窃电缆线重量达几百斤,可见机动车在本案不仅充当代步工具,对转移赃物亦起了重要作用,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。同时,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该机动车系使用年限达十五年的二手车,犯罪数额与犯罪工具的价值相当。综上,该车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,对顺利实施盗窃犯罪起到关键作用,遂依法认定该车系作案工具,判决予以没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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